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審判職務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適格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決定,並非刑法第124條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也不是仲裁人,因此不適用本罪,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4條只抓「審判職務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適格主體。
看到枉法裁判罪,直接背主體公式:審判職務公務員+仲裁人;行政救濟委員不是裁判主體。
逐選項分析
A✕
各級法院法官具有審判職務,若故意作成枉法裁判,正是刑法第124條要規範的典型對象。因此本選項「適用」,不是題目問的「不適用」答案。
B✕ 陷阱
行政法院法官雖審理的是公法事件,但仍屬具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刑法第124條不限於普通法院刑、民事法官,行政法院法官也可能成立。
C✕
刑法第124條條文明白列入「仲裁人」,所以仲裁人若為枉法仲裁,也屬本罪適格主體。考選部常考這種條文直接列名的主體。
D✓ 正確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決定,並非刑法第124條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也不是仲裁人,因此不適用本罪,為本題正解。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主體速記
| 對象 | 是否適格 | 理由 | 考場判斷 |
|---|
| 法院法官 | 是 | 具有審判職務 | 適用 |
| 行政法院法官 | 是 | 仍屬審判職務公務員 | 適用 |
| 仲裁人 | 是 | 條文直接列明 | 適用 |
| 訴願委員會委員 | 否 | 行政救濟委員,非審判職務、非仲裁人 | 不適用 |
本題是反向題,問「不適用」。不要看到訴願也有準司法、審議色彩,就把訴願委員誤認為有審判職務。第124條主體範圍很窄,只看條文列的兩類。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