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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審判職務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適格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決定,並非刑法第124條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也不是仲裁人,因此不適用本罪,為本題正解。

考點:審判職務考點:行政審判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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