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罰或保安處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B羈押之日數,若無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1日抵保安處分1日
C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確定後尚未受拘禁之日數,算入刑期正確答案
D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C正確答案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未經羈押者,自受拘禁之日起算,尚未受拘禁之日數絕對不能算入刑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法第45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未經羈押者,刑期自『受拘禁之日』起算。裁判確定後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要求選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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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未經羈押者,自受拘禁之日起算,尚未受拘禁之日數絕對不能算入刑期。
常理判斷:如果尚未受拘禁的日數能算入刑期,犯人只要躲在外面等刑期過完就等於服刑完畢,顯然荒謬,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刑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羈押之日數若無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1日抵保安處分1日,本選項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刑法第45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未經羈押者,刑期自『受拘禁之日』起算。裁判確定後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要求選出的答案。
D✕
依刑法第43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本選項敘述正確。
刑期計算與羈押折抵重點整理
| 項目 | 刑法規定 | 核心概念 |
|---|
| 刑期起算 |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般原則 |
| 未羈押之刑期起算 | 自受拘禁之日起算 | 未受拘禁的日數不算入刑期 |
| 羈押折抵刑罰 | 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 裁判確定前的羈押可折抵 |
| 羈押折抵保安處分 | 1日抵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日 | 無刑罰可抵時適用 |
選項C將『未受拘禁之日數』說成『算入刑期』,這是嚴重的概念顛倒。若未受拘禁也能算刑期,將導致受刑人藉由逃避拘禁來消耗刑期的荒謬結果,考生可運用法理常識輕易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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