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育有兒子乙及女兒丙,乙丙均已結婚各自成家,甲過世後,乙欲獨占甲的遺產,乃主張「臺灣社會一直存在出嫁的女兒不得繼承父母遺產之習慣」,丙是已出嫁的女兒應不得繼承甲的遺產,若乙的主張要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必須要證明臺灣社會至今確實仍有出嫁女兒不得回家繼承的行為,且反覆為之
B乙必須要證明臺灣人都遵循「出嫁女兒不得回家繼承」,是大家共守之規則
C「出嫁女兒不得回家繼承」須不背於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D得到司法院承認後,「出嫁女兒不得回家繼承之習慣」就具有法的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習慣要成為習慣法,需具備慣行事實、法的確信、不違反公序良俗,無須司法院承認。
為什麼答案是 D
習慣法的成立不需經司法院「承認」才生效。司法院是解釋憲法機關,非核准習慣法之機構;且「出嫁女兒不得繼承」明顯違反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成為有效習慣法。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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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習慣要成為習慣法,需具備慣行事實、法的確信、不違反公序良俗,無須司法院承認。
習慣法四要件:久行+確信+公序良俗+法無明文,不需經司法院「認證」。
逐選項分析
A✕
習慣法第一要件為「慣行事實」,即社會上確有反覆實施該行為。乙當然要證明此事實存在,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習慣法第二要件為「法的確信」,即一般人皆認為該行為具拘束力、是大家共守規則。敘述正確。
C✕
民法第2條明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敘述正確。
D✓ 正確
習慣法的成立不需經司法院「承認」才生效。司法院是解釋憲法機關,非核准習慣法之機構;且「出嫁女兒不得繼承」明顯違反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成為有效習慣法。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習慣法成立四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本題對應 | 選項 |
|---|
| 慣行 | 社會反覆實施之事實 | 確實有此行為 | A |
| 法的確信 | 一般人認為有拘束力 | 大家共守規則 | B |
| 不違公序良俗 | 不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民法第2條 | C |
| 法無明文 | 成文法未規定之事項 | 補充法源地位 | — |
陷阱在「司法院承認」。習慣法是否有效是由「法院於個案審判中」認定,而非「司法院」這個機關去核准或認證。且依民法第2條,只要不違公序良俗即可,根本不需要任何機關點頭。另外「出嫁女不得繼承」違反男女平等,本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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