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名貴A錶無償交予乙配戴一週,乙使用時不慎遺失該錶而被路人丙拾得,丙隨即將之贈與給善意不知情的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成立A錶的租賃契約
B丙因拾獲A錶而直接取得該錶之所有權
C丙將A錶贈與丁之物權行為無效
D丁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錶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遺失物拾得人非所有權人,但受贈人若為善意受讓仍可取得所有權(遺失物特別規定除外)。
為什麼答案是 D
丁善意不知情受讓動產,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規定可取得所有權。惟須注意:若A錶屬遺失物,原所有人甲得於2年內請求回復(民法第949條),但題目問的是「得否主張」善意受讓,答案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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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失物拾得人非所有權人,但受贈人若為善意受讓仍可取得所有權(遺失物特別規定除外)。
看到「無償使用」→使用借貸;「拾得」→非當然取得所有權;「善意不知情」→善意受讓關鍵字。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無償」將錶交乙使用,屬於「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而非租賃。租賃的本質是「有償」支付租金,兩者不可混淆。
B✕
拾得遺失物者,依民法第803條以下規定,須經通知、招領、公告等程序,且須經6個月無人認領後才可能取得所有權,並非「拾獲即取得」。
C✕ 陷阱
物權行為具無因性與獨立性,丙雖非所有權人(無處分權),其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而非無效;且丁若符合善意受讓要件仍可取得所有權。
D✓ 正確
丁善意不知情受讓動產,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規定可取得所有權。惟須注意:若A錶屬遺失物,原所有人甲得於2年內請求回復(民法第949條),但題目問的是「得否主張」善意受讓,答案仍為是。
動產取得方式比較
| 情形 | 法律性質 | 要件 | 效果 |
|---|
| 無償借用 | 使用借貸 | 不支付對價 | 僅取得使用權 |
| 拾得遺失物 | 法定程序 | 通知+公告+6個月 | 原主未認領才取得 |
| 善意受讓 | 原始取得 | 善意+占有+交易行為 | 直接取得所有權 |
| 無權處分 | 效力未定 | 非所有人處分他人物 | 經承認或善意受讓補正 |
遺失物拾得只有返還請求權,不會直接變所有人。但如果拾得人把東西送人或賣掉,受讓方若不知情且有償取得,就適用動產善意取得保護,即使出讓人沒權利也能拿到所有權。關鍵在於區分「拾得當下的法律地位」與「後續交易能否受保護」:拾得人始終非所有權人,但善意第三人可能因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而取得。考生常誤以為拾得就能取得,或認為無權處分一律無效,忽略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讓不知情的買受人或受贈人仍可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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