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A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B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C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正確答案
D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答案與詳解
釋字756號明確指出:檢閱書信限制秘密通訊自由(憲12),刪除書信內容則限制言論自由(憲11),兩者皆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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