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A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C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甲為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乙為實際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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