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除下列何者外,不在此限?
A因以保險金資金投資而有必要時正確答案
B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C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D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43條:保險業原則禁止對外借款,例外需主管機關核准,限於三種情形(週轉、合併承受、發行資本性債券)。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選項(題目要選的)。投資應使用自有資金,不能為了投資而向外借款。保險法第143條但書三款例外不包含「投資需要」,這是最常見的誤導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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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43條:保險業原則禁止對外借款,例外需主管機關核准,限於三種情形(週轉、合併承受、發行資本性債券)。
口訣「週轉、合併、發債券」—投資需要不是借款例外,A 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選項(題目要選的)。投資應使用自有資金,不能為了投資而向外借款。保險法第143條但書三款例外不包含「投資需要」,這是最常見的誤導選項。
B✕
正確的例外事由。保險法第143條但書規定,為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向外借款,屬金融穩定考量。
C✕
正確的例外事由。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屬流動性危機處理,是保險法第143條明文允許的借款情形。
D✕
正確的例外事由。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如次順位債券),是保險法第143條允許的例外,目的在提升清償能力。
保險業向外借款三大例外(保險法第143條但書)
| 款別 | 事由 | 目的 | 關鍵字 |
|---|
| 第1款 | 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大量保單貸款 | 流動性週轉 | 週轉 |
| 第2款 | 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有效契約 | 金融穩定 | 合併承受 |
| 第3款 | 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 | 強化財務結構 | 發債券 |
考生易誤以為「投資需要」也可借款,但保險業投資應用自有可運用資金(責任準備金等),法律嚴禁以舉債方式擴大投資槓桿,避免放大經營風險,故 A 不屬於法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