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19 題單選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A終止
B未移轉之部分仍有效
C得撤銷
D不因之而失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其中一人讓與保險利益給他人時,保險契約不因此失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法第19條明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保障共同事業的保險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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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其中一人讓與保險利益給他人時,保險契約不因此失效。
記關鍵字「聯合被保險人 + 讓與保險利益 = 不失效」,保險法第19條明文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契約並不會因合夥人或共有人之一讓與保險利益而終止,保險法第19條明文保障契約繼續有效,避免合夥或共有關係變動時保障中斷。
B✕ 陷阱
並非僅未移轉部分有效,而是整個契約均不失效。此選項容易讓人誤以為要分割效力,但法條是保護契約整體繼續存在。
C✕
保險法並未賦予任何一方撤銷權。讓與保險利益是合夥/共有內部變動,不構成撤銷事由。
D✓ 正確
保險法第19條明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保障共同事業的保險延續。
保險利益移轉的效力比較
| 情形 | 法條 | 效力 | 備註 |
|---|
| 被保險人死亡 | 保險法第18條 | 契約為繼承人利益存在 | 除另有訂定外 |
|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 保險法第18條 | 契約為受讓人利益存在 | 除另有訂定外 |
| 合夥人/共有人讓與保險利益 | 保險法第19條 | 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聯合被保險人 |
保險法針對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投保的特殊情境,規定當其中一人讓與保險利益給他人時,整個保險契約仍繼續有效,不因部分保險利益移轉而受影響。關鍵判斷在於「契約整體效力」與「保險利益變動」是分開處理的兩件事。最大陷阱是直覺認為移轉後應該拆成「已移轉部分失效、未移轉部分仍有效」,這看似合理的比例思維其實錯了——法條要保護的是契約安定性,只要原投保時具備保險利益,後續部分利益移轉不影響整張保單存續。記住:合夥共有的聯合投保,重點在維持契約完整性,不做局部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