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22 題單選題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加給利息?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78條: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而遲延,自交出損失清單1個月後加給利息。
為什麼答案是 B
保險法第78條明文: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1個月後加給利息。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78條: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而遲延,自交出損失清單1個月後加給利息。
記口訣「清單交出1個月,遲延加息算保險人」,數字選1個月準沒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5天是其他保險條文常見期間(如通知義務),但非本條規定,屬數字混淆陷阱。
B✓ 正確
保險法第78條明文: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1個月後加給利息。
D✕
3個月係部分保險給付相關期間常見,但本條遲延利息起算點為1個月,非3個月。
保險法重要期間整理
| 條文 | 事項 | 期間 | 效果 |
|---|
| §34 | 保險人給付期限 | 約定期;無約定15日內 | 逾期加給利息 |
| §78 | 損失估計遲延(可歸責保險人) | 交出清單1個月後 | 加給利息 |
| §65 | 消滅時效 | 2年 | 請求權消滅 |
| §58 | 危險發生通知 | 知悉後5日內 | 違反得解約 |
本題數字選項(15天、1個月、2個月、3個月)皆為保險法常見期間,考生若把§34的15日與§78的1個月混淆即中陷阱。關鍵是「交出損失清單」為§78專屬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