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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通知義務性質考點:惡意複保險

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正確答案
B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C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契約無效
D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複保險通知義務可由當事人約定排除,並非強制規定;其餘善意複保險、惡意複保險效果均須熟記。

逐選項解析

A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通知義務性質✓ 正確
保險法第36條規定複保險要保人應通知各保險人,但此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免除通知義務,並非「不得為反對之約定」,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B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惡意複保險✕ 錯誤
保險法第37條明定,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此為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敘述正確。
C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契約無效✕ 錯誤
D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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