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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9單選題

依民法給付遲延之催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於債務人陷於給付遲延後,債權人得依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給付,債權人於催告所定之相當期限屆滿時起,始取得契約之解除權
B倘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依第229條第1項,無待債權人催告,債務人於期限屆滿時起,陷於給付遲延。然債權人須依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給付,債權人於催告所定之相當期限屆滿時起,始取得契約之解除權
C絕對定期行為之債務,非於一定時期給付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依第229條第1項,債務人於期限屆滿時起,陷於給付遲延,且依第255條,債權人無須催告,即取得契約之解除權
D債權人依第229條第2項所為之催告,倘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不生催告之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9條第2項的催告目的在使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本就不須定期限;即使未定期限或期限不相當,仍生催告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本題正解)。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催告本無須定期限,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即負遲延責任。且實務見解認為,即使是第254條的催告期限不相當,也非無效,而是於「客觀相當期限」屆滿後發生效力。

考點:一般遲延解除權考點:確定期限與解除權考點:絕對定期行為考點:催告之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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