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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類科共用卷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身障特考三等考試-法制
民法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考點:土地建物分離考點:成分 vs 從物

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房屋非為土地之從物
B依附於第2層樓房之未具獨立性之第3層附屬建物,皆為原建築物之從物正確答案
C工廠之機器生財為該工廠之從物
D汽車之備胎為汽車之從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從物須為獨立之物;附屬建物若不具獨立性,屬主物成分而非從物。

逐選項解析

A房屋非為土地之從物土地建物分離✕ 錯誤
房屋與土地各為獨立不動產,房屋非土地之從物,此敘述正確。民法採土地與建物分別所有主義。
B依附於第2層樓房之未具獨立性之第3層附屬建物,皆為原建築物之從物成分 vs 從物✓ 正確
本題要選錯誤者。附屬建物「未具獨立性」即為原建築物之「成分」(構成部分),依民法第68條從物須為「非主物之成分」,故非從物而是主物本身的一部分。
C工廠之機器生財為該工廠之從物✕ 錯誤
D汽車之備胎為汽車之從物✕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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