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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類科共用卷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身障特考三等考試-法制
民法113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時效不完成考點:請求中斷

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

A因天災致不能行使請求權正確答案
B債權人以郵局存證信函向債務人通知債務履行
C債務人對債權人承認其權利之存在
D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限於請求、承認、起訴三大類;天災屬不完成事由,非中斷。

逐選項解析

A因天災致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不完成✓ 正確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屬民法第139條「時效不完成」事由,非中斷事由。時效不完成,不會重新起算,本題要選的答案。
B債權人以郵局存證信函向債務人通知債務履行請求中斷✕ 易錯陷阱
存證信函向債務人催討即屬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請求」,為中斷事由。惟請求後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這是考選部最愛的延伸考點。
C債務人對債權人承認其權利之存在✕ 錯誤
D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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