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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20單選題

關於提起再審訴訟之主體是否合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所定之被選定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得共同利益人之同意正確答案
B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合法之再審訴訟者,起訴之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
C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欲提起再審之訴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本人名義提起之
D第三人若係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而於前訴訟程序已為參加,其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反向題:找錯誤敘述。被選定人本於授權即可提再審,不需再徵得同意,A 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這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被選定人依民訴第41條被選定後,即取得訴訟實施權,提起再審屬訴訟行為一環,不須再徵得共同利益人同意。選項加上「應徵得同意」是偷加要件。

考點:選定當事人權限考點:必要共同訴訟考點:法定代理考點:參加人再審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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