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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1單選題

甲起訴主張丙(住所地為 A 地)任職於以外送餐點為營業之乙公司(主事務所地為 B 地),丙於執行外送餐點服務時,於 C 地之某路口闖越紅燈撞倒伊,致伊身體受傷,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及丙連帶賠償。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實際為侵權行為之人為丙,基於以原就被原則,應由丙住所地法院即 A 地之法院管轄
B本件為對於私法人之訴訟,應由乙主事務所 B 地之法院管轄
C本件係侵權行為涉訟而有共同管轄法院,甲僅得向 C 地之法院起訴正確答案
D乙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丙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A、B 或 C 地之法院就本件訴訟俱有管轄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共同訴訟被告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時,若依民事訴訟法有「共同管轄法院」(如本題侵權行為地 C 地),依第 20 條但書規定,僅能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C地)管轄。本題乙、丙為共同訴訟被告,依同法第 20 條但書,有共同管轄法院時「由該法院管轄」,故甲僅得向 C 地法院起訴。

考點:以原就被原則考點:私法人管轄考點:共同管轄法院考點:管轄權競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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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