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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1單選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100萬元。關於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住所地為嘉義市,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B若甲、乙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嘉義市,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C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惟乙不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時,該法院即有管轄權
D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法院僅得依甲之聲請以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移送之裁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訴管轄權:普通審判籍看被告住所地,特別審判籍看履行地,無管轄時法院應依職權移送。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訴第28條明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法院有職權移送義務,非僅被動等聲請,本敘述錯誤,為答案。

考點:普通審判籍考點:特別審判籍-履行地考點:應訴管轄考點:職權移送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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