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應本於當事人及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共同進行之言詞辯論為之。一般財產權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者,至少應行2次言詞辯論程序,始得為判決
B未參與為判決基礎辯論之陪席法官,應以書面添具其得心證理由後,始得參與判決
C通常訴訟事件之判決,原則上應記載得心證之理由正確答案
D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於準備程序終結後,逕以裁定駁回之
答案與詳解
依民訴第222條第4項,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通常訴訟程序之判決書須載明事實、理由、主文,並說明法院如何形成心證,以昭公信並利上訴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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