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示判決,必須當事人在場,方有效力正確答案
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法院為判決時,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D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A正確答案
宣示判決不以當事人到場為必要,缺席亦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民訴法第225條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宣示是法院的職權行為,當事人到不到場不影響判決效力,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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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宣示判決不以當事人到場為必要,缺席亦生效力。
看到「必須當事人在場才有效」幾乎都是陷阱,宣示判決是法院單方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民訴法第225條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宣示是法院的職權行為,當事人到不到場不影響判決效力,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B✕
正確。民訴法第221條第2項明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這是「直接審理主義」的體現,確保判決法官對案件有親身認知。
C✕
正確。民訴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這是自由心證主義。
D✕
正確。民訴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這是「言詞辯論主義」,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民訴判決四大原則
| 原則 | 條文 | 內容 | 例外 |
|---|
| 言詞辯論主義 | §221 I | 判決本於言詞辯論 | 一造辯論、書面審理 |
| 直接審理主義 | §221 II | 參與辯論法官才能判決 | 無 |
| 自由心證主義 | §222 I | 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定事實 | 法定證據 |
| 宣示獨立性 | §225 | 當事人不到場仍生效 | 無 |
A 選項利用考生「判決要讓當事人知道才有效」的直覺印象設陷。實際上宣示判決與送達判決是兩回事,宣示是法院公開宣讀的職權行為,不以當事人到場為要件,缺席也不影響效力,只是另需送達判決書讓當事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