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46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程序,非經被告到庭,不得進行?
A第二審準備程序
B第二審審判程序
C第一審宣示判決
D第一審審判程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第一審審判期日,除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以保障其在場權與防禦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一審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嚴格保障被告之在場權與直接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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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事訴訟第一審審判期日,除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以保障其在場權與防禦權。
記住「一審審判必到庭,二審不到可逕判;準備程序可逕行,宣示判決免在場」。
逐選項分析
A✕
第二審準備程序重在整理爭點與證據,被告若不到庭,法院仍得命辯護人到庭或逕行準備程序,非絕對須被告親自到庭。
B✕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故非「非經到庭不得進行」。
C✕
依刑事訴訟法第312條規定,宣示判決時,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因此宣示判決不須被告到庭。
D✓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一審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嚴格保障被告之在場權與直接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被告到庭義務與例外對照表
| 程序階段 | 被告不到庭之效果 | 法條依據 |
|---|
| 第一審審判程序 | 原則上不得審判(除特別規定) | 第281條 |
| 第二審審判程序 |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逕行判決 | 第371條 |
| 宣示判決 | 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 第312條 |
| 準備程序 | 得逕行準備程序或命辯護人到庭 | 第273條等 |
考生易將「第二審審判程序」與「第一審審判程序」混淆。第二審為訴訟經濟,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逕行判決(第371條);第一審則嚴格要求在場權,不到庭原則上不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