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29 題單選題
關於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偵查中經檢察官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擔任辯護人
B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正確答案
C強制辯護案件,審判長指定辯護人後,被告不得自聘律師
D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無辯護人在場,檢察官逕予偵訊,程序合法
B正確答案
選任辯護人原則上限律師;法定代理人等得獨立為被告選任,強制辯護不排除自聘,身障須有辯護人在場。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訴第 27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受被告意思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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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選任辯護人原則上限律師;法定代理人等得獨立為被告選任,強制辯護不排除自聘,身障須有辯護人在場。
記住『獨立選任權人:法代、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看到就選。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刑訴第 29 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僅『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始得選任非律師,偵查中無此例外。選項把審判中偷換成偵查中。
B✓ 正確
刑訴第 27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受被告意思拘束。
C✕
強制辯護案件由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僅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最低標準,被告仍得自行選任辯護人,指定辯護於選任後退場。
D✕ 陷阱
刑訴第 31 條第 5 項,被告或犯嫌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除經其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外,無辯護人在場逕予偵訊,程序違法。
選任辯護人重點規定
| 情形 | 規定 | 條文 | 備註 |
|---|
| 原則 | 應選任律師 | 刑訴§29 | 保障專業 |
| 例外 | 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得選非律師 | 刑訴§29但書 | 偵查中不適用 |
| 獨立選任 | 法代、配偶、直系/三親等旁系血親、家長家屬 | 刑訴§27 II | 不受被告意思拘束 |
| 身障偵訊 | 須有辯護人在場 | 刑訴§31 V | 強制辯護 |
A 選項最常見陷阱:把『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偷換成『偵查中經檢察官許可』。記住非律師辯護只限審判中、且由審判長核准,偵查階段一律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