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法官於刑事案件中,有下列何者之情形時,無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規定自行迴避?
A法官現為被告之配偶
B法官為被害人
C被害人覺得法官很主觀正確答案
D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
C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17條列舉法官「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主觀感受不在其中。
為什麼答案是 C
被害人「主觀覺得」法官偏頗,並非刑訴法第17條列舉的法定事由。若當事人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應依第18條「聲請迴避」處理,而非法官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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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17條列舉法官「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主觀感受不在其中。
看到「覺得」「認為」等主觀字眼,幾乎都不是法定迴避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法官為被告之配偶,屬刑訴法第17條第2款「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的法定自行迴避事由,必須迴避。
B✕
法官本身就是被害人,依第17條第1款「法官為被害人者」應自行迴避,否則球員兼裁判無法公正審判。
C✓ 正確
被害人「主觀覺得」法官偏頗,並非刑訴法第17條列舉的法定事由。若當事人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應依第18條「聲請迴避」處理,而非法官自行迴避。
D✕ 陷阱
依刑訴法第17條第8款,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應自行迴避,避免預斷。這是國考最愛考的款項之一,務必記牢。
刑訴法迴避制度三層次
| 類型 | 法條 | 發動者 | 事由 |
|---|
| 自行迴避 | 第17條 | 法官自己 | 法定8款事由(配偶、親屬、被害人、前審等) |
| 聲請迴避 | 第18條 | 當事人 | 有第17條情形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 職權迴避 | 第24條 | 院長或兼院長之庭長 | 法官有應自行迴避未迴避時 |
本題陷阱在混淆「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C選項「被害人覺得法官很主觀」是當事人主觀感受,屬於第18條聲請迴避的範疇,不是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考生要分清楚發動主體與事由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