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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38單選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何者非屬不必要?

A不能調查
B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C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D證人在國外工作,1 個月後才能返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明定四種「不必要」調查證據的情形。證人出國1個月後返國僅是「暫時無法調查」,並非「不能調查」,故法院不得以此為由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D

證人在國外工作1個月後返國,屬於「暫時無法調查」或「調查需費時」,並非客觀上的「不能調查」。既然未來仍可調查且可能與案情有關,即不符合法定駁回事由,法院不得以不必要為由駁回。

考點:不能調查考點:事實已明瞭考點:重複聲請考點:暫時不能調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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