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45 題單選題
關於調查證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B審判長就被告被訴犯偽造私文書罪所偽造之私文書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C審判長就鑑定人所提出鑑定之經過及結果之書面報告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正確答案
D被告對於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之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聲明異議,法院就該聲明異議所為裁定,被告得抗告
C正確答案
刑訴第165條:文書證據原則宣讀,但有關風化、公安或個人隱私者告以要旨;科刑資料最後調查。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訴§165及§206,鑑定人所提鑑定書面報告屬文書證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使其有辯論之機會,符合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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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第165條:文書證據原則宣讀,但有關風化、公安或個人隱私者告以要旨;科刑資料最後調查。
記住三口訣:文書→宣讀(例外告以要旨)、鑑定書面→準用、科刑資料→最後、異議裁定→不得抗告。
逐選項分析
A✕
科刑資料調查確實應於最後行之(刑訴§288 III),但主體是「審判長」沒錯,不過此規定是「經其他調查完畢後」而非「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且科刑調查屬犯罪事實調查後的獨立程序。敘述與條文文義不符。
B✕ 陷阱
偽造私文書案中,該「偽造之私文書」本身是犯罪工具(證物),非一般文書證據,依刑訴§164應「提示」辨認,而非§165之「宣讀或告以要旨」。此為文書證據 vs 證物的經典混淆。
C✓ 正確
依刑訴§165及§206,鑑定人所提鑑定書面報告屬文書證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使其有辯論之機會,符合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
D✕
依刑訴§288-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審判長證據調查處分得聲明異議,法院所為裁定依第三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抗告。此為終結性裁定的設計。
刑訴證據調查方式對照
| 證據類型 | 條文 | 調查方式 | 範例 |
|---|
| 文書證據 | §165 | 宣讀或告以要旨 | 鑑定報告、書證 |
| 證物 | §164 | 提示辨認 | 偽造文書、兇器 |
| 筆錄等書面 | §165-1 | 準文書調查 | 勘驗筆錄 |
| 科刑資料 | §288 III | 最後調查 | 前科、素行 |
B 選項最易錯!「偽造之私文書」身兼文書外觀,但在偽造文書罪中屬「犯罪所生之物(證物)」,應依§164提示辨認,而非§165宣讀。考選部最愛用這種「文書 vs 證物」的雙重身份考驗觀念精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