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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45 題單選題

關於調查證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B審判長就被告被訴犯偽造私文書罪所偽造之私文書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C審判長就鑑定人所提出鑑定之經過及結果之書面報告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正確答案
D被告對於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之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聲明異議,法院就該聲明異議所為裁定,被告得抗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訴第165條:文書證據原則宣讀,但有關風化、公安或個人隱私者告以要旨;科刑資料最後調查。

逐選項解析

A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科刑資料調查順序✕ 錯誤
科刑資料調查確實應於最後行之(刑訴§288 III),但主體是「審判長」沒錯,不過此規定是「經其他調查完畢後」而非「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且科刑調查屬犯罪事實調查後的獨立程序。敘述與條文文義不符。
B審判長就被告被訴犯偽造私文書罪所偽造之私文書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文書證據vs證物✕ 易錯陷阱
偽造私文書案中,該「偽造之私文書」本身是犯罪工具(證物),非一般文書證據,依刑訴§164應「提示」辨認,而非§165之「宣讀或告以要旨」。此為文書證據 vs 證物的經典混淆。
C審判長就鑑定人所提出鑑定之經過及結果之書面報告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鑑定書面調查✓ 正確
依刑訴§165及§206,鑑定人所提鑑定書面報告屬文書證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使其有辯論之機會,符合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
D被告對於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之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聲明異議,法院就該聲明異議所為裁定,被告得抗告異議裁定不得抗告✕ 錯誤
依刑訴§288-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審判長證據調查處分得聲明異議,法院所為裁定依第三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抗告。此為終結性裁定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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