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6 題單選題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下列何者正確?
A訴狀送達後,非經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同意者,原告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B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之正確答案
C被告對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者,法院應依職權告知被告之輔佐人與利害關係第三人
D訴狀送達後、準備程序終結前,非經原告之同意者,被告不得提起反訴
B正確答案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的要件中,反訴必須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否則不得提起。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規定,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之。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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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的要件中,反訴必須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否則不得提起。
反訴的提起不須原告同意,但必須與本訴適用同種訴訟程序;訴之變更追加則有法定例外情況不須被告同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訴狀送達後,若符合「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等多款法定例外情形,即使未經被告同意,原告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B✓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規定,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之。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C✕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法規並無「法院應依職權告知被告之輔佐人與利害關係第三人」之規定。
D✕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反訴。提起反訴為被告之權利,無須經原告同意。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要件比較
| 項目 | 提起時機 | 是否須他造同意 | 程序限制 |
|---|
| 訴之變更追加 | 訴狀送達後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 原則須被告同意(但有第255條第1項但書例外則免) | 不得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
| 反訴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無須原告同意 | 須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
考生常將「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的要件混淆。訴之變更追加原則上需要被告同意(除非有法定例外),但被告提起反訴是其防禦權利的行使,絕對不需要原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