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18 題單選題
關於減縮與擴張訴之聲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不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減縮至80萬元正確答案
B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賠償90萬元減縮至70萬元
C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可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返還借款40萬元減縮至30萬元
D於小額訴訟程序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支付價金7萬元擴張為9萬元
A正確答案
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為訴之變更追加的法定例外,於第一審、第二審(含簡易程序)皆可自由為之;小額程序擴張後未逾10萬元亦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反向題,A敘述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準用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第二審程序中,原告「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須經他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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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為訴之變更追加的法定例外,於第一審、第二審(含簡易程序)皆可自由為之;小額程序擴張後未逾10萬元亦合法。
看到「擴張或減縮聲明」,直接聯想「一二審皆可自由為之,不須他造同意」。A選項說二審「不得」減縮,明顯錯誤,秒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A敘述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準用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第二審程序中,原告「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須經他造同意。
B✕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審當然適用。
C✕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故亦得減縮訴之聲明。
D✕ 陷阱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小額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不屬小額程序範圍(即逾新臺幣10萬元)者,不得為之。本題從7萬擴張至9萬,仍在10萬元以下,故為合法。
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適用規定
| 訴訟程序 | 審級 | 是否允許擴張/減縮 | 法源依據與限制 |
|---|
|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審 | 允許 | 民訴§255Ⅰ③(無須他造同意) |
|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審 | 允許 | 民訴§446Ⅰ但書準用§255Ⅰ③ |
| 簡易訴訟程序 | 第二審 | 允許 | 民訴§436-1Ⅲ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
| 小額訴訟程序 | 第一審 | 有條件允許 | 民訴§436-15(擴張後總額不得逾10萬元) |
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是民訴法明文例外條款,不受「二審原則上禁止訴之變更追加」的限制。考選部最常考的誤導點是:考生看到「第二審」就反射認為不能變更,但只要是單純增減金額、擴大或縮小請求範圍,一審二審都可以。關鍵判斷:若原告只是把「請求50萬」改成「請求80萬」,這叫擴張聲明,合法;若整個換訴訟標的(如損害賠償改成所有權確認),才是真正的訴之變更追加,二審才受限。小額程序也適用此例外,只要擴張後仍在10萬元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