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B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C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D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選項稱「不得」為錯誤敘述,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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