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6 題單選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B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C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D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之輔助參加制度。參加人得與上訴等訴訟行為合併為之,選項D稱不得合併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選項稱「不得」合併,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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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之輔助參加制度。參加人得與上訴等訴訟行為合併為之,選項D稱不得合併為錯誤敘述。
秒解技巧:看到「參加」與「上訴、抗告」合併,直覺聯想實務上參加人常為了救濟而同時提起上訴,故法條明文「得」合併為之。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敘述正確。
B✕
依民事訴訟法第61條,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與當事人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敘述正確。
C✕
依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參加人若經兩造同意,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成為本案當事人。敘述正確。
D✓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選項稱「不得」合併,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民事訴訟法:輔助參加核心條文速記
| 條文 | 核心內容 | 重點提醒 |
|---|
| 第58條 | 輔助參加要件 | 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一造、訴訟繫屬中 |
| 第58條第2項 | 參加之合併 | 「得」與上訴、抗告等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
| 第61條 | 參加人行為效力 | 得為一切訴訟行為,但牴觸被輔助當事人者「不生效力」 |
| 第64條 | 承當訴訟 | 經「兩造同意」,參加人得代被輔助當事人承當訴訟 |
法條明文規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等行為合併為之,實務上參加人也常藉由合併提起上訴來輔助當事人。選項故意將「得」改為「不得」,測試考生對法條文字的熟悉度與實務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