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38 題單選題
關於反詰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正確答案
B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C不得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為詰問
D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A正確答案
反詰問由對造進行,必要時得行誘導詰問,這是與主詰問最大區別。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訴法第166條之2規定,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因反詰問目的在彈劾證人證言憑信性,故放寬誘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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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詰問由對造進行,必要時得行誘導詰問,這是與主詰問最大區別。
關鍵字:「反詰問=對造問=可誘導」。選項含「誘導詰問」且無限制詞 → 八成是反詰問。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訴法第166條之2規定,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因反詰問目的在彈劾證人證言憑信性,故放寬誘導限制。
B✕ 陷阱
此為「主詰問」的規定(刑訴法第166條之1),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反詰問範圍則限於主詰問所顯現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證言憑信性事項。
C✕
反詰問時,若發現新事項並經審判長許可,得就該新事項為詰問,此時就新事項反而變成主詰問性質。故「不得」為詰問錯誤。
D✕ 陷阱
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進行的是「主詰問」;反詰問則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此選項主體顛倒。
主詰問 vs 反詰問 對照
| 項目 | 主詰問 | 反詰問 |
|---|
| 進行人 | 聲請傳喚之一方 | 他造(對造) |
| 範圍 | 待證事項及相關事項 | 主詰問事項、憑信性、新事項(經許可) |
| 誘導詰問 | 原則禁止 | 必要時得為之 |
| 目的 | 建立主張 | 彈劾證言可信度 |
刑訴交互詰問最核心的對比是「誰問」和「能不能誘導」。主詰問是自己傳喚的證人自己問,必須開放式提問讓證人自由陳述;反詰問是對造律師盤問對方證人,這時才可以用誘導詰問直接切入矛盾點。考選部最愛出的陷阱是把兩者的規則對調,例如說主詰問可以誘導、或反詰問不能誘導,或者把「由何方進行」這個最基本的主體搞混。判斷關鍵就是記住:反詰問=對造律師+可誘導,主詰問=自己律師+不可誘導,這個對應錯了整個訴訟攻防邏輯就亂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