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事人適格及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B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不包括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正確答案
C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D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答案與詳解
民訴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原則包括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僅在選定人「限制」時始不得為之(第2項),本選項將原則與例外顛倒,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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