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23 題單選題
關於反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訴撤回後反訴即喪失其效力
B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無論如何不得提起反訴
C反訴之提起不受重複起訴禁止之拘束
D被告雖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其仍得就對待給付之請求提起反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反訴為被告利用本訴程序向原告提起之獨立訴訟,本訴撤回後反訴仍可續行;同時履行抗辯不妨礙反訴提起。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僅為防禦方法,若其欲積極請求對待給付,仍得另行提起反訴以取得執行名義,兩者不相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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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訴為被告利用本訴程序向原告提起之獨立訴訟,本訴撤回後反訴仍可續行;同時履行抗辯不妨礙反訴提起。
記住「反訴具獨立性」:本訴撤回、被告已抗辯,反訴都不受影響;但仍受重複起訴禁止拘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依民訴法第 263 條第 1 項但書,本訴撤回後反訴並不因此失效,反訴具獨立性,仍可續行。此為常見陷阱。
B✕
錯誤。民訴法第 446 條規定,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起反訴,但經他造同意或有同條第2項但書所列例外情形仍得提起,非「無論如何」不可。
C✕
錯誤。反訴仍受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民訴法第 253 條)拘束,不得就已繫屬之同一事件重複起訴。
D✓ 正確
正確。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僅為防禦方法,若其欲積極請求對待給付,仍得另行提起反訴以取得執行名義,兩者不相排斥。
反訴重要規則速記
| 議題 | 規則 | 法條 | 備註 |
|---|
| 本訴撤回 | 反訴不失效 | 民訴263 | 反訴具獨立性 |
| 第二審提起 |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 民訴446 | 需他造同意或法定三款情形 |
| 重複起訴 | 反訴仍受拘束 | 民訴253 | 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 |
| 同時履行抗辯 | 不妨礙提反訴 | — | 抗辯≠請求 |
反訴雖然依附本訴程序提起,但在訴訟法上是一個獨立的訴,不會因本訴撤回而跟著消滅。判斷關鍵是「反訴有沒有自己的訴之聲明跟請求」,只要被告主張的是自己的實體權利(例如要求原告給付),就算原告撤回本訴,法院仍應就反訴續行審理。考生最容易搞混的是把反訴當成「防禦手段」,以為本訴一撤就沒事了;但反訴跟抗辯不同,抗辯是消極防禦,反訴是積極請求,兩者可以並存,提反訴不代表放棄同時履行抗辯。記住一句話:反訴是獨立戰場,本訴收兵它照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