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行爲不得於第三審上訴程序為之?
A委任律師代理
B變更上訴聲明正確答案
C提出答辯狀
D提出上訴理由書
B正確答案
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變更上訴聲明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為什麼答案是 B
第三審是法律審,上訴人受第二審上訴聲明範圍拘束,不得變更、擴張或追加聲明,只能就原聲明範圍審查法律適用有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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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變更上訴聲明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第三審=法律審,只審法律適用,當然不能變更聲明擴張範圍。
逐選項分析
A✕
民事訴訟第三審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第三審的法定要求。
B✓ 正確
第三審是法律審,上訴人受第二審上訴聲明範圍拘束,不得變更、擴張或追加聲明,只能就原聲明範圍審查法律適用有無違誤。
C✕
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後,得提出答辯狀回應上訴人之主張,此為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第三審自然允許。
D✕
上訴第三審必須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是第三審上訴的法定必備程序。
民事第二審 vs 第三審比較
| 項目 | 第二審(事實審) | 第三審(法律審) |
|---|
| 審理範圍 | 事實+法律 | 僅法律適用 |
| 新事實新證據 | 原則可提出 | 不得提出 |
| 變更上訴聲明 | 可以 | 不可以 |
| 強制律師代理 | 不強制 | 強制 |
| 上訴理由 | 不必具體 | 須表明違背法令 |
第三審跟第二審最大差別在於「審級功能」:第二審還是事實審,可以調查證據、變更聲明;第三審改為法律審,只能審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能再丟新事實或改請求範圍。實務上考生最容易錯把第三審當成「再一次的二審」,以為上訴後還能擴張請求或補充證據,但其實第三審受二審確定的聲明跟事實拘束,只能挑法律適用的毛病。判斷口訣:看到「法律審」就要想到「不能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