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49 題單選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最晚可撤回告訴之時點為何?
A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前正確答案
B法院朗讀起訴要旨前
C司法警察移送檢察官前
D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前
A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的時點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這是刑訴法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訴法第238條第1項明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此為法定最終時點,二審以後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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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的時點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這是刑訴法明文規定。
記口訣:撤告訴要趁早,最晚一審辯論終結前,二審就來不及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訴法第238條第1項明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此為法定最終時點,二審以後不得撤回。
B✕ 陷阱
法院朗讀起訴要旨是審判期日一開始的程序,距離辯論終結還早。雖此時仍可撤回,但不是「最晚」時點,題目問最晚故錯誤。
C✕ 陷阱
司法警察移送檢察官前屬偵查初期,此階段雖可撤回,但仍非「最晚」時點。撤回時點可延續至一審辯論終結前。
D✕ 陷阱
檢察官起訴前僅為偵查結束點,並非撤回告訴之最後期限。起訴後進入審判,仍可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與撤回時點
| 行為 | 時限 | 法條 | 效果 |
|---|
| 提出告訴 |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 | 刑訴§237 | 逾期不得告訴 |
| 撤回告訴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刑訴§238 | 不得再行告訴 |
| 撤回之效果 | 及於其他共犯 | 刑訴§239 | 告訴不可分 |
BCD 選項都是撤回告訴「可以」的時點,但題目問「最晚」。考生若沒看清楚「最晚」二字,容易誤選較早的時點。記住:法律條文問最終期限時,要選法條明訂的截止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