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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21單選題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法院得轉換相關待證事實之舉證責任
B法院得因而降低待證事實之證明度
C法院得認為依據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法院得以裁定對該第三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法院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而非擬制真實。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為強制處分,此為正解。

考點:舉證責任轉換考點:證明度考點:擬制真實(當事人)考點:第三人罰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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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