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法院得轉換相關待證事實之舉證責任
B法院得因而降低待證事實之證明度
C法院得認為依據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法院得以裁定對該第三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法院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而非擬制真實。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為強制處分,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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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法院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而非擬制真實。
記口訣:當事人不從→擬制真實;第三人不從→罰鍰3萬。
逐選項分析
A✕
舉證責任轉換是實體法上的特殊規定(如推定),非第三人不從命的效果,民訴法並未因此賦予法院轉換舉證責任的權限。
B✕
降低證明度屬學理概念(如表見證明),並非民訴法對第三人不從命文書提出的明文效果,不符合條文規定。
C✕ 陷阱
此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的效果(民訴法第345條),第三人不從命不適用擬制真實,此為最常見陷阱。
D✓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為強制處分,此為正解。
不從文書提出命令之法律效果對照
| 主體 | 法律效果 | 法條依據 | 救濟 |
|---|
| 當事人 | 得認他造主張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民訴§345 | 無獨立救濟 |
| 第三人 | 裁定3萬元以下罰鍰,得強制處分 | 民訴§349 | 得抗告 |
本題最大陷阱是 C 選項——「擬制應證事實為真實」是對「當事人」不從命的效果,不是對「第三人」。考選部最愛用主體替換考你,看到文書提出命令務必先問:不從命的是當事人還是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