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10 題單選題考點:提起要件考點:執行力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B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除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外,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C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充性救濟,若有其他法定程序可救濟就不能提起,C 說反了。
逐選項解析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提起要件✕ 錯誤
正確敘述。民訴第 507-1 條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防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之訴。
B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執行力✕ 錯誤
正確敘述。民訴第 507-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以維持判決既判力安定性。
C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正確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除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外,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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