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33 題單選題
關於審判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法警製作
B受訊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不得請求交其閱覽
C受訊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不得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
D審判筆錄應記載一切訴訟程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審判筆錄由書記官製作,應記載一切訴訟程序,受訊問人可請求閱覽及增刪變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訴法第44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一切訴訟程序(包含審判長姓名、被告出庭情形、辯論要旨、證據調查、判決宣示等)。此為完整紀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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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判筆錄由書記官製作,應記載一切訴訟程序,受訊問人可請求閱覽及增刪變更。
刷掉「法警製作」「不得請求」即可,D 為通則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審判筆錄由『書記官』製作,不是法警。法警負責庭務秩序維護、戒護被告等,與筆錄製作無關。這是最基本的職權分工,考生切勿搞混。
B✕
依刑訴法規定,受訊問人就筆錄中其陳述部分,『得』請求交其閱覽或向其朗讀,以確保記載正確。本選項「不得」方向顛倒。
C✕
受訊問人如認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得』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書記官應附記其陳述。本選項「不得」同樣方向顛倒。
D✓ 正確
依刑訴法第44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一切訴訟程序(包含審判長姓名、被告出庭情形、辯論要旨、證據調查、判決宣示等)。此為完整紀錄原則。
審判筆錄重點整理(刑訴法第44條)
| 項目 | 內容 | 法條依據 | 常考陷阱 |
|---|
| 製作人 | 書記官 | 第44條 | 誤植法警/法官 |
| 記載範圍 | 一切訴訟程序 | 第44條 | 誤以為僅記載陳述 |
| 受訊問人權利 | 得請求閱覽、朗讀 | 第44條 | 誤植「不得」 |
| 更正權 | 得請求增、刪、變更 | 第44條 | 誤植「不得」 |
審判筆錄的製作權與閱覽權是刑訴實務的基礎防線。出題核心在於「誰有權製作」和「受訊問人能主張什麼」。書記官才是法定製作人,法官只能命其記載;受訊問人的閱覽權與增刪變更請求權是程序保障,這兩項權利的行使不需要附理由也不能被拒絕。考生最常在選項裡被「得/不得請求」的用詞騙走,尤其當選項寫「不得請求增刪」時會猶豫——記住立法目的是保障陳述自由,凡是限縮這兩項權利的敘述都要打問號。另外要小心製作人身分的偷換,法官雖然主導程序但不親自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