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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17 題單選題考點:普通共同訴訟原則考點:名詞誤植

依照實務見解,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時,其中一人主張清償抗辯且被第一審法院認為有理由,其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之效力為何?

A不生效力
B效力未定
C亦生效力正確答案
D得撤銷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人為普通共同訴訟,但清償等共同抗辯事由勝訴時,基於合一確定需要,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被告。

逐選項解析

A不生效力普通共同訴訟原則✕ 易錯陷阱
雖然連帶債務屬普通共同訴訟(民訴§53),原則上一人行為不影響他人,但清償屬於債務全部消滅的共同抗辯,若採此見解將導致裁判矛盾。
B效力未定名詞誤植✕ 錯誤
訴訟法上不存在「效力未定」的概念,此為民法法律行為用語,屬名詞誤用。
C亦生效力✓ 正確
D得撤銷✕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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