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公同共有之A地被丁無權占用,甲、乙、丙欲對丁請求占用A地之不當得利,然而對於是否以訴訟方式請求,未達成共識。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應得丙之同意正確答案
B甲、乙得不顧丙之意願,共同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
C甲、乙、丙必須共同起訴,方具有當事人適格
D若甲、乙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丙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答案與詳解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10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決議),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屬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須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故甲、乙為原告起訴,須取得丙之同意,當事人始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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