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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2單選題

甲主張乙詐領其存款新臺幣200萬元,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如數返還,分由該法院民事庭A法官獨任審理,於審理期間,因甲年老不善陳述,偕同其子丙為輔佐人到庭。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A於分案後4個月均未實質進行本件訴訟,即屬未勤勉、妥速執行職務而有偏頗之虞,甲及乙均得聲請A迴避
B如A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丙雖為輔佐人,亦得於言詞辯論時,經在場之甲同意,聲請法官迴避正確答案
C如乙以A未准許其證據調查聲請為由聲請法官迴避時,為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陷於利害衝突、難以公平審理,得向直接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請
D如甲於收受本件訴訟終局判決時,始發現乙曾為A在大學兼任教職時之學生,甲即得認為A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官迴避聲請應向所屬法院提出且須於程序終結前為之;輔佐人經當事人同意所為之迴避聲請,依法視為當事人自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故丙身為輔佐人,於言詞辯論時經在場之甲同意而聲請迴避,依法視為甲自為聲請,合法有效。

考點:偏頗之虞認定考點:輔佐人陳述效力考點:迴避管轄法院考點:聲請迴避時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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