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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18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乙抗辯兩造間不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但對甲主張交付款項一事未表示意見,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經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乙之上訴即屬顯無理由,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B如乙於第二審抗辯已如數清償,為新防禦方法,應釋明例外得提出之事由,否則不得提出正確答案
C如乙於第二審僅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而未再辯稱無消費借貸合意,則第二審法院應依乙之上訴理由調查,無須再審酌乙於第一審之抗辯
D如乙於第二審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因乙於第一審未對此爭執,應視同自認,不得再於第二審追復爭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二審為續審制但採嚴格限制,新防禦方法原則不得提出,例外須釋明。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訴第447條原則禁止第二審提新攻防方法。『已清償』屬於第一審未主張的新防禦方法,須釋明符合但書例外事由(如非可歸責於己、重大影響裁判等)才能提出。

考點:裁定vs判決考點:新防禦方法限制考點:續審制考點:視同自認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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