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乙抗辯兩造間不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但對甲主張交付款項一事未表示意見,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經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乙之上訴即屬顯無理由,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B如乙於第二審抗辯已如數清償,為新防禦方法,應釋明例外得提出之事由,否則不得提出正確答案
C如乙於第二審僅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而未再辯稱無消費借貸合意,則第二審法院應依乙之上訴理由調查,無須再審酌乙於第一審之抗辯
D如乙於第二審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因乙於第一審未對此爭執,應視同自認,不得再於第二審追復爭執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