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24 題單選題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加人所為之不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B參加人所為之有利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全體
C被輔助當事人所為之不利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全體正確答案
D被輔助當事人所為之有利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全體
C正確答案
共同訴訟參加人(民訴§62準用§56):有利行為及於全體,不利行為不及於全體。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被輔助當事人所為不利行為,因會損及他造利益且違反合一確定需求,效力不及於全體。符合§56第1項第1款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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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同訴訟參加人(民訴§62準用§56):有利行為及於全體,不利行為不及於全體。
口訣:『利益均霑、不利獨擔』。不論是參加人或被輔助當事人,只要是不利行為就不及於全體。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參加人所為不利行為(如捨棄、認諾、撤回)效力不及於全體,以保護未同意之當事人。這是「不利獨擔」原則。
B✕
錯。參加人所為有利行為(如提出攻防、上訴)效力應「及於全體」,才能達合一確定之目的。本選項顛倒。
C✓ 正確
正確。被輔助當事人所為不利行為,因會損及他造利益且違反合一確定需求,效力不及於全體。符合§56第1項第1款反面解釋。
D✕ 陷阱
錯。被輔助當事人所為有利行為,效力應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這是合一確定制度的核心精神。本選項顛倒。
合一確定時行為效力對照(民訴§56準用)
| 行為人 | 有利行為 | 不利行為 | 法理 |
|---|
| 參加人 | 及於全體 | 不及於全體 | 保護未同意者 |
| 被輔助當事人 | 及於全體 | 不及於全體 ✅ | 本題C |
| 其他共同訴訟人 | 及於全體 | 不及於全體 | 合一確定 |
共同訴訟參加的核心是「補強而非拖累」:任何一人做了有利的訴訟行為(例如提出新證據、聲請調查),全體都能享受好處;但若某人做了不利行為(例如自認、撤回上訴),其他人不會被連累。出題者最愛設計「不利行為及於全體」或「有利行為不及於全體」來誘答,因為考生常把「共同」誤以為是「綁在一起」。判斷關鍵:想像法院站在公平立場,當然讓全體分享好處,但絕不會讓一人失誤害慘其他人,記住「擴大有利、限縮不利」這個天平原則就不會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