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42 題單選題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檢察官仍提起公訴,法院應判決不受理
B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C如告訴人再予告訴,檢察官仍得提起公訴正確答案
D如告訴人再行自訴,法院應判決不受理
C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撤回告訴,即生「一去不回頭」之效力,絕對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偵查中撤回檢察官應不起訴,若誤起訴或當事人硬要自訴,法院皆判不受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既然不得再行告訴,其再行告訴即屬不合法,檢察官自不得依據不合法的告訴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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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撤回告訴,即生「一去不回頭」之效力,絕對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偵查中撤回檢察官應不起訴,若誤起訴或當事人硬要自訴,法院皆判不受理。
看到「撤回告訴」,秒記口訣「一去不回頭」。撤回後絕對不能再告,再告在法律上無效,檢察官當然不能起訴,直接選 C。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若檢察官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程序判決,不進入實體審理)。
B✕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此為絕對不起訴事由。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既然不得再行告訴,其再行告訴即屬不合法,檢察官自不得依據不合法的告訴提起公訴。
D✕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規定,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若當事人違法硬要提起自訴,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之法律效果
| 發生階段 | 檢察官應為處置 | 法院應為處置 | 當事人後續限制 |
|---|
| 偵查中 | 應為不起訴處分 (刑訴§252) | 若檢察官誤起訴,判不受理 (刑訴§303) | 絕對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 |
| 審判中 (一審辯論終結前) | 無 (案件已在法院) | 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刑訴§303) | 絕對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 |
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機制,核心就在「一次性效力」。刑事訴訟為避免告訴人反覆興訟,規定撤回告訴後絕對不得再告,這跟民事可以撤回後重新起訴完全不同。正確答案的判斷關鍵在於:偵查中撤回,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已進入審判或當事人執意自訴,法院一律判「不受理」而非實體審理。考生最容易誤以為撤回只是程序中斷,還能再提告訴或自訴,但法律設計就是要一刀切斷,防止濫用司法資源。記住:撤回告訴=永久喪失追訴權,無論檢察官或法院都只能依程序駁回,不會進入實體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