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造成不利益時,該第三人均得提起撤銷之訴
B曾參加訴訟,而參加時未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提起撤銷之訴
C為促進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程序選擇權,可循其他法定程序救濟者,亦得提起撤銷之訴
D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時,必須以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須以原判決兩造為共同被告,且限非可歸責於己未參加訴訟者。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訴第 507 條之 1 以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應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形成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效力才能及於雙方。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撤銷訴訟須以原判決兩造為共同被告,且限非可歸責於己未參加訴訟者。
記三要件:①非可歸責未參加 ②無其他救濟 ③兩造共同被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並非「均得」提起。必須是「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才能提,曾參加或可歸責未參加者不得提起。
B✕
曾參加訴訟者已有程序保障,原則上不得再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縱使當時未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的攻防方法亦同。
C✕ 陷阱
第三人撤銷訴訟屬「補充性救濟」,須以無其他法定程序可資救濟為前提;若可循他途救濟,即不得提起,這是立法上的程序經濟考量。
D✓ 正確
依民訴第 507 條之 1 以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應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形成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效力才能及於雙方。
第三人撤銷訴訟三大要件
| 要件 | 內容 | 例外 | 選項對應 |
|---|
| 主體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曾參加訴訟者不得提 | B 錯 |
| 歸責 |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 | 可歸責者不得提 | A 錯 |
| 補充性 | 無其他法定程序可救濟 | 可他途救濟者不得提 | C 錯 |
| 被告 | 以原兩造為共同被告 | 必要共同訴訟 | D 正確 |
A 用「均得」擴大範圍、C 用「促進程序選擇權」包裝突破補充性原則,都是把嚴格要件「鬆綁」的典型陷阱。實際上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例外救濟」,要件極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