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17 題單選題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之事項?
A兩造得於期日前先自行協商,如被告按期履行債務得免除其一部之給付正確答案
B該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C應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並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D審判長所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時間
A正確答案
小額訴訟準用簡易程序,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程序、攜帶證物及偕同證人,無須記載自行協商免除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兩造自行協商或免除債務等實體權利處分事項,此為命題者虛構之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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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小額訴訟準用簡易程序,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程序、攜帶證物及偕同證人,無須記載自行協商免除給付。
秒解:通知書是法院的「開庭通知」,不是「協商建議書」。看到「自行協商免除給付」這種實體權利處分,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兩造自行協商或免除債務等實體權利處分事項,此為命題者虛構之干擾選項。
B✕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簡易程序關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該事件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
C✕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簡易程序關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規定,通知書應記載當事人應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D✕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核心目的即為通知開庭時間與處所,記載審判長指定之期日時間為當然之理,符合通知書之本質。
小額/簡易訴訟程序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 法條依據 | 應記載事項 | 說明 |
|---|
| 民訴§436-23(準用簡易程序通知書規定) | 表明適用小額/簡易程序 | 讓當事人知悉程序屬性 |
| 民訴§436-23(準用簡易程序通知書規定) | 攜帶證物及偕同證人到場 | 促進訴訟經濟,一次解決紛爭 |
| 民訴§156等 | 期日時間與處所 | 通知書之基本要素 |
命題者將「調解程序」或「實體協商」的概念偷換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中。法院通知書僅具程序通知功能,絕不會涉及實體權利(如免除債務)之建議或處分,考生應注意程序與實體之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