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21 題單選題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加訴訟,得與提起再審之訴合併為之
B未曾參加訴訟而對於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正確答案
D法院就再審之訴為判決前,均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C正確答案
再審不能用同一事由一再纏訟,駁回確定後同事由不得再提再審。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訴法明文規定,再審經判決駁回後,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對該駁回判決再提再審,避免無限循環纏訟。若為不同事由仍可另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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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再審不能用同一事由一再纏訟,駁回確定後同事由不得再提再審。
再審是非常救濟程序,有「一事不再理」限制,同事由駁回後就封鎖。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參加訴訟是在訴訟繫屬中輔助當事人的制度,再審則是針對「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兩者時點不同,無法合併提起。
B✕ 陷阱
提起再審之訴的適格當事人為原訴訟之當事人(或其繼受人),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也不得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另循第三人撤銷訴訟等途徑。
C✓ 正確
民訴法明文規定,再審經判決駁回後,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對該駁回判決再提再審,避免無限循環纏訟。若為不同事由仍可另行提起。
D✕
再審程序並非一律須言詞辯論。若再審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並非「均應」行言詞辯論。
再審之訴三大核心限制
| 限制面向 | 內容 | 目的 |
|---|
| 適格當事人 | 原訴訟當事人或繼受人 | 避免第三人濫用 |
| 期間限制 | 原則30日不變期間,自知悉起算 | 法安定性 |
| 一事不再理 | 同一事由駁回後不得再提 | 防止循環纏訟 |
| 程序要件 | 不合法/顯無理由得不經言詞辯論駁回 | 訴訟經濟 |
本題 B 是最大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有利害關係」就能提再審,但再審限於原當事人;第三人救濟應走第三人撤銷訴訟。D 則用「均應」絕對化字眼誘導,實務上不合法或顯無理由可不經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