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39 題單選題
關於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無庸舉證
C事實於法院職務上所知悉,無庸舉證
D被告要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否則應被推定為有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明定「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選項D的說法嚴重違反現代法治精神。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本題選此項。現代法治國家採「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舉證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被告無須「自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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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事訴訟法明定「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選項D的說法嚴重違反現代法治精神。
看到「被告先舉證證明無罪」直接選錯!現代法治國家皆採「無罪推定原則」,證明犯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被告享有緘默權,絕對不需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如歷史重大事件、節慶日期等),因為一般人都知曉且無可置疑,為了訴訟經濟與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法律明定無庸舉證。
B✕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例如眾所皆知的地理位置、自然法則等),法官已經可以明確知悉,因此無庸當事人再行舉證。
C✕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例如法院自己先前核發的裁判書、公文或審理過程中的紀錄),法官可直接查知,無庸舉證。
D✓ 正確
敘述錯誤,本題選此項。現代法治國家採「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舉證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被告無須「自證無罪」。
無庸舉證之事實與無罪推定
| 概念 | 法源依據 | 內涵 | 舉例 |
|---|
| 公眾週知之事實 | 刑訴§157 | 一般人通曉且無可置疑的事實 | 921大地震發生的日期 |
| 法院已顯著/職務已知 | 刑訴§158、民訴§278 | 法院審理時已明顯知悉或因職務知悉的事項 | 法院先前核發的保護令 |
| 無罪推定原則 | 刑訴§154 | 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皆推定無罪 | 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有罪,被告可保持緘默 |
刑事訴訟的核心是「檢察官必須證明有罪,被告不用證明無罪」。關鍵判斷準則:舉證責任永遠在控方,不在被告身上。考生最容易誤以為「被告也要拿證據」或「雙方都要舉證」,但這完全違反現代法治精神。實務上常見考題會故意寫成「被告應證明自己無罪」來測試你是否真的理解:只要把舉證責任丟給被告的敘述,一律錯誤。記住口訣:舉證在控方,被告不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