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乙協議離婚,惟未就其他事項成立協議,乙因而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事項。法院於酌定對於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為乙時,下列何者,非法院得命甲一併給付之事項?
A命甲給付贍養費正確答案
B命甲交付子女 A
C命甲給付扶養 A 所需之扶養費
D命甲交付 A 之身分證明文件
A正確答案
酌定親權事件中,法院可一併處置「子女相關」事項,贍養費屬夫妻間問題,非本程序可命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A
贍養費是夫妻離婚後一方對他方的扶養給付(民法第1057條),屬夫妻間財產問題,與子女親權酌定無關,法院不得在酌定親權事件中一併命給付。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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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酌定親權事件中,法院可一併處置「子女相關」事項,贍養費屬夫妻間問題,非本程序可命給付。
看到「贍養費」立刻排除!贍養費是夫妻間的事,與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無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贍養費是夫妻離婚後一方對他方的扶養給付(民法第1057條),屬夫妻間財產問題,與子女親權酌定無關,法院不得在酌定親權事件中一併命給付。此為本題答案。
B✕
法院酌定親權後,為使親權人能實際行使親權,得命他方交付子女,此為家事事件法中酌定親權事件法院得一併處理之事項。
C✕
扶養費是子女受扶養的權利,與親權酌定直接相關,法院得依家事事件法一併酌定扶養費之給付,以確保子女生活所需。
D✕
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健保卡等)是行使親權所必需,法院得命他方交付,屬親權事件附隨處置事項。
酌定親權事件法院得一併命給付事項
| 事項 | 對象 | 是否可一併酌定 | 法律性質 |
|---|
| 交付子女 | 子女 | ✅ 可 | 親權行使所必要 |
| 交付身分文件 | 子女相關 | ✅ 可 | 親權行使所必要 |
| 子女扶養費 | 子女 | ✅ 可 | 子女受扶養權 |
| 贍養費 | 配偶間 | ❌ 不可 | 夫妻財產關係 |
考生最容易把「扶養費」和「贍養費」搞混!扶養費=給子女的,贍養費=給配偶的。酌定親權事件在處理「子女」相關事項,配偶間的贍養費自然不屬於此程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