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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25單選題

甲、乙協議離婚,惟未就其他事項成立協議,乙因而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事項。法院於酌定對於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為乙時,下列何者,非法院得命甲一併給付之事項?

A命甲給付贍養費正確答案
B命甲交付子女 A
C命甲給付扶養 A 所需之扶養費
D命甲交付 A 之身分證明文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酌定親權事件中,法院可一併處置「子女相關」事項,贍養費屬夫妻間問題,非本程序可命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A

贍養費是夫妻離婚後一方對他方的扶養給付(民法第1057條),屬夫妻間財產問題,與子女親權酌定無關,法院不得在酌定親權事件中一併命給付。此為本題答案。

考點:贍養費性質考點:交付子女考點:扶養費酌定考點:身分文件交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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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