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46 題單選題
關於公訴之追加或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公訴後,檢察官於任何時間均可為訴之追加
B提起公訴後,檢察官發現有應不起訴之情形時,於任何時間均可撤回起訴
C如被告犯強盜殺人罪,檢察官僅對殺人罪提起公訴時,檢察官對被告仍可追加提起強盜罪之公訴
D公訴之追加,必須限於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訴追加限於相牽連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刑訴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以「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為限,這是法條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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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訴追加限於相牽連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抓住兩個關鍵:①時間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②範圍限於相牽連犯罪或本罪誣告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任何時間」。依刑訴法第265條,追加起訴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並非任何時間都可以。
B✕ 陷阱
錯在「任何時間」。依刑訴法第269條,撤回起訴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且須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
C✕ 陷阱
強盜殺人為結合犯(刑法第332條),屬單一犯罪(實質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殺人罪時,強盜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法院變更起訴法條,不是用「追加」處理。
D✓ 正確
正確。依刑訴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以「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為限,這是法條明文。
公訴之追加 vs 撤回
| 項目 | 時間要件 | 實質要件 | 法條 |
|---|
| 追加起訴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相牽連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 刑訴§265 |
| 撤回起訴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 | 刑訴§269 |
A、B 用「任何時間」設陷阱,考生若不記得「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這個時間點就中招。C 則混淆「追加起訴」與「起訴效力所及」—結合犯是一個犯罪,不需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