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12 題單選題
除有急迫情形或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外,法院一併送達起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於被告時,其距言詞辯論期日,至少應有多少日為就審期間?
A正確答案
一般事件的就審期間,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送達至少應有10日。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事件的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10日為就審期間,給予被告充分時間準備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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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般事件的就審期間,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送達至少應有10日。
看到「就審期間」且題幹排除「急迫、曾行準備程序」,秒選10日。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事件的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10日為就審期間,給予被告充分時間準備答辯。
就審期間比較表
| 情形 | 法定最短就審期間 |
|---|
| 一般事件 | 10日 |
|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 | 5日 |
| 有急迫情形 | 不受限制 |
題目特別排除「急迫情形」與「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因此適用一般原則。若為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就審期間則縮短為至少5日,須特別注意題幹的除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