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微罪不起訴規定,被告犯下列何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規定事項,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A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正確答案
B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C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
D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A正確答案
微罪不起訴(刑訴§253)的適用範圍限於刑訴§376第1項各款之罪(如最重本刑3年以下、普通竊盜、普通詐欺等),本題僅普通竊盜罪符合。
為什麼答案是 A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明定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同法第253條規定,檢察官得為微罪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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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微罪不起訴(刑訴§253)的適用範圍限於刑訴§376第1項各款之罪(如最重本刑3年以下、普通竊盜、普通詐欺等),本題僅普通竊盜罪符合。
看到「微罪不起訴」,直接聯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刑訴§376)」,選項中只有普通竊盜罪(刑法§320)屬於此範圍,殺人、性交、加重詐欺皆屬重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明定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同法第253條規定,檢察官得為微罪不起訴處分。
B✕
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不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舉範圍內,無微罪不起訴之適用。
C✕ 陷阱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僅列入普通詐欺罪(刑法§339)與準詐欺罪(刑法§341),加重詐欺罪(刑法§339-4)法定刑較重,不適用微罪不起訴。
D✕
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不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舉範圍內,無微罪不起訴之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微罪不起訴適用範圍)
| 類別 | 包含罪名 | 說明 |
|---|
| 概括規定 |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依據法定刑判斷 |
| 財產犯罪 (竊盜) | 刑法§320普通竊盜、§321加重竊盜 | 包含加重竊盜 |
| 財產犯罪 (詐欺) | 刑法§339普通詐欺、§341準詐欺 | 不含§339-4加重詐欺 |
| 財產犯罪 (其他) | 侵占、背信、恐嚇、贓物等罪 | 詳見刑訴§376各款 |
| 112年修法新增 | 刑法§277 I 傷害罪、毒危條例特定毒品罪 | 擴大微罪與不得上訴第三審範圍 |
考生容易誤以為所有「詐欺罪」皆適用微罪不起訴。實際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列舉的詐欺罪僅限於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與第341條(準詐欺),並不包含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