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在言詞辯論時稱其不爭執貨款債權之存在,惟已於某日清償。甲雖承認收到此 100 萬元,但主張該款項係乙請其代收另筆款項,欲將來轉付丙者。乙則否認曾有另筆代收款項存在之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表示對貨款債權之事實不爭執,是為自認正確答案
B乙表示對貨款債權之事實不爭執,是為認諾
C甲應就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
D若法院就有無另筆代收款項之事實為認定時,其為判決理由之判斷,將生既判力
A正確答案
區分自認與認諾,並掌握舉證責任分配與既判力客觀範圍。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對貨款債權存在之「事實」不爭執,符合民事訴訟法上自認之定義,免除他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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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區分自認與認諾,並掌握舉證責任分配與既判力客觀範圍。
對「事實」不爭執是自認,對「權利/訴訟標的」承認是認諾;清償事實由主張者(被告)舉證;判決理由原則無既判力。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對貨款債權存在之「事實」不爭執,符合民事訴訟法上自認之定義,免除他造舉證責任。
B✕ 陷阱
認諾係對「訴訟標的之權利」為承認,乙僅不爭執事實並主張清償,並非對訴訟標的為認諾。
C✕ 陷阱
清償屬於權利消滅之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權利消滅之被告乙負舉證責任,而非甲。
D✕
既判力客觀範圍原則僅及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判決理由中之事實認定(如代收款項)不生既判力。
自認與認諾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自認 | 認諾 |
|---|
| 針對客體 | 事實 | 訴訟標的(權利本身) |
| 法律效果 | 免除他造舉證責任,法院應以該事實為判決基礎 | 法院應本於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
| 法條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 |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
考生極易將「自認」與「認諾」混淆。自認是針對「事實」不爭執;認諾則是直接承認對方的「權利/訴訟標的」。本題乙雖不爭執債權存在,但主張已清償,故僅為事實上的自認,而非權利上的認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