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依民法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起訴請求丙給付 A 物,經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乙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對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起訴時,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乙僅列丙為被告屬當事人不適格
C乙須於判決確定時起算之 30 日內提起之;若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則自送達時起算該 30 日之期間
D於乙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尋求救濟之情形,不影響其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507-1條但書規定,第三人撤銷訴訟具「補充性」,若第三人得依其他法定程序(如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救濟者,即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故會影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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